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涉科创板案件300余件,财务造假、欺诈上市明显
界面新闻记者|黄景源
界面新闻编辑|鹏鹏
7月22日,首批科技创新板企业迎来上市五周年。过去五年,科创板共受理1146单IPO申请,首发募资总额9107.89亿元。目前,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573家,总市值58145亿元。
界面新闻近日,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自2022年3月15日受理首例涉及科创板的证券欺诈纠纷案两年多来,该院已受理300余件,涉及16家上市公司,总金额13.96亿元。
上海金融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法院,集中管辖涉及科技创新板的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科技创新板案件审理组组长徐小小介绍,在涉诉企业中,中小企业占比近九成,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省份,涉案行业集中在计算机软件及开发、生物医药、电子元器件等领域。
案件类型主要是证券欺诈和虚假陈述纠纷,以及股权转让和追索权纠纷。从虚假陈述来看,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占首位,其次是重大事项未披露和预测信息与现实不符。
徐小小表示,对这些案例的分析表明,科技创新板案例的财务数据明显造假,欺诈上市的严重欺诈现象更加突出。一些企业上市时虚增利润、编造销售合同,上市后年报继续造假,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同时,科创企业因提前或不小心确认收入、不当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股权激励计划下未计提股份支付费用等会计处理行为被诉侵权。上述案例也反映了科技创新板公司的经营发展特点,因此科技创新板公司应高度重视财务规范,提高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上市公司内部决策机制失灵,导致董及实际控制人被诉案件增多。
据悉,实际控制人仍以上市公司为工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涉及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14家公司中,有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集团内部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隐瞒关联交易、虚构交易帮助欺诈等问题层出不穷,需要引起重视。
中介机构起诉的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占比最大,其次是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相关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公司也被起诉,反映出中介机构未能充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成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
上海金融法院第一综合审判庭庭长朱认为,随着科技创新板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前置程序的取消,此类案件的审理面临新的挑战:需要依靠财务分析来认定虚假陈述,新旧监管政策的衔接存在问题。她表示,科创板对企业的特殊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要求导致轻微违规行为增多,在审理过程中应谨慎处理。
今年6月,证监会发布深化科技创新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八项措施,提出支持上海金融法院在科技创新板相关金融案件中创新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支持上海金融仲裁院在科技创新板开展仲裁试点。
事实上,2019年7月23日,即首批科创板企业上市次日,上海金融法院就出台了23件《关于设立服务保障型科创板并改革注册制试点的实施意见》,创新探索金融审判机制,提高涉及科创板企业诉讼的便利性和效率。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斧王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妥善化解了科技金融纠纷,培育了具有创造规则意义的典型案例,明确了规则对交易主体的期待。
7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近年来科技创新板服务保障改革典型案例及创新机制。
其中,典型案例涉及财务造假案件中的责任认定、预测信息存在重大差异、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等。创新机制贯穿于科技创新板诉前、诉中、诉后的各个环节,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科技创新板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针对科技企业R&D投入高、投资周期长、收益不确定的特点,法院明确了科技创新板的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科技市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例如,在北京某软件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中,上海金融法院通过论证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范围,将存在重大差异的预测信息与虚假陈述区分开来。在查明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风险且不具有误导性的情况下,认定诚实守信的良好发行人免于民事赔偿,为合理界定科创企业发布预测性信息的民事责任提供了典型样本。
在这个过程中,上海金融法院严厉打击各类证券违法行为,加强“追首恶”和“惩治帮凶”;同时促进风险公司的有效清算,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在泽大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中,泽大易盛公司因严重违法被强制退市,投资者获得2.8亿元全额赔付。此案被认为是公司退市后投资者获得赔偿和救济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