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刑事诉讼法四修:告别“刀把子”,转型“小宪法”
界面新闻记者|翟瑞敏
界面新闻编辑|刘海川
被称为“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即将进行第四次修改。
2023年9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被列入第一类项目,即“法律草案已经成熟,将在任期内提请审议”。自2024年初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就新一轮刑事诉讼法修改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听取了意见。
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功能。每一次修改和完善,既能规范刑事诉讼程序,又能体现中国法治基本理念的演进。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如何完善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加强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如何细化电子数据取证的规则,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明确。
从仪器法到保障法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保证刑法公正准确实施的程序法。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后于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订,形成了现行的基本法律规范,条文总数也扩大到308条。
为什么每五年才重新开始改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魏教授向界面新闻介绍,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法相衔接。2018年3月监察法实施后,我国职务犯罪办案体制发生转移,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需要及时修订;其次,将试点中的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上升为法律;反腐追赃还有一个默认的审判程序。
此外,魏表示,为适应社会治理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解决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新老问题,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相关司法解释、规章制度的成熟内容上升为法律,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修订。
魏还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牵头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改革,并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目前这项工作已经试点了几年,相关制度还需要立法确认和完善。
“过去的刑事诉讼法强调其工具主义功能,即所谓的‘刀把’功能,在规则和制度建设上侧重于打击犯罪。”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魏告诉界面新闻,此前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反映了其从工具法到保障法的功能转变。
魏介绍说,继2004年宪法修正案纳入尊重和保护人权之后,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纳入了保护人权的条款。事实上,近年来刑事诉讼法的几个修正案也秉承了保障人权的理念,几个修正案都非常重视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是其功能定位正在转型的信号。但是这种转变还没有完成,法律本身还留有一些过去“刀把子”的痕迹,所以本轮修改要注意这些条款的变化。
界面新闻注意到,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立法规划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了立法调研。从去年开始,它在各地、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举行会议和讨论,听取修改建议。
2023年11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勇一行赴浙江省调研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2024年4月19日,黄勇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到中国政法大学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关于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言。2024年5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所召开“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证据制度构建”学术研讨会。黄勇也出席了研讨会并主持了主题演讲。
“全国人大常委会(NPCSC)法律委员会正在分批在不同的大学和机构分发研究报告。现在主要是‘听’的阶段。各方可以就如何修改刑诉法充分发表意见,但立法机关尚未拿出具体方案进行讨论。”相关专家表示。
专注于试用。
刑事诉讼法应该怎么改?法学界观点不一。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的结构和类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前盗窃、伤害案件较多,现在新型犯罪特别是网络犯罪更为常见,如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所以刑诉法第四次修改要从整体上关注这些新的社会变化。”长期关注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红亮告诉界面新闻。
魏说,很难说哪些重点领域对刑诉法的修改达成了共识。但是,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与监督法的衔接、证据(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轻罪管理,以及所涉及企业的合规性,各方都比较认可,有望在此次修订中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些年来,改革有什么效果,是否需要纳入刑事诉讼法,都需要考虑和考量。”魏指出。
2014年10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此后,“两高三部”于2016年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形成了改革的基本共识,构建了改革的框架。
人民法院2023年9月报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侦查中心主义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检察中心主义的现象似乎已经出现。控辩失衡现象依然严重。庭审仍面临证人出庭率低、庭审后存在书面庭审、辩护律师作用有限、控辩对抗不足等制约因素。审判程序的权威、高效、公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比如证人不能出庭,就不是以审判为中心,或者说‘以卷宗为中心’、‘以侦查为中心’。另外,关于鉴定人和调查人(调查人)的出庭问题,上次立法希望解决,但效果不明显。如何改革和完善这部刑事诉讼法,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魏对说:
徐红亮指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中,近年来审判的物质化,尤其是证人出庭作证,确实远远不够。新一轮修改需要关注如何落实刑事诉讼法总则中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要求,包括如何进一步落实“让法官审判,让法官负责”。
公开资料显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此前已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调研中关注电子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包括网络犯罪的侦查和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留存、审查和使用。
徐红亮介绍,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现在不涉及电子数据的刑事案件已经很少了,但是我国对电子数据的提取、质证、鉴定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比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法律规定可以排除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那么非法提取的电子数据是否应该排除?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
魏表示,近年来电子数据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甚至被称为“证据之王”。同时,它也是高度科学的证据,其收集、审查和运用都有特殊的规则。刑事诉讼法自2012年以来首次将电子数据定义为证据类型,但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和应用没有详细规定。虽然“两高一部”出台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联合司法解释,公安部也做了专门规定,但这些还处于比较低的地位,需要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
修订是否倾向于法典化?
人民法院报上述报道中提到的检察中心主义现象,越来越受到法律界的关注,明显表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上。
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10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当事人权益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点在于保证犯罪嫌疑人自愿、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做出选择。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实施还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在一些案件中,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明显固守当事人的意志,甚至在某些案件中,存在变相“逼迫”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情况。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徐红亮表示,在宽严相济制度实施过程中,检察权在一定程度上涉嫌越权司法权,法院司法权趋于虚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上涵盖了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关于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提高适用比例,会强制执行这一程序,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会受到质疑,应当在立法中予以完善。”魏对说:
魏说,过去在工具性思维下,制度和规则的构建往往是从方便公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角度来考虑,而对人权的保障考虑得并不充分。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应该沿着既定的方向继续下去,弥补过去遗留的结构性缺陷。
在她看来,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侵犯公民财产权和隐私权的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甚至技术侦查措施,在立法层面完全留给公安机关自行决定。“以前在计划经济时代,公民个人财富不多,所以没什么大问题。然而,自中国市场经济转型以来,公民财产在数量和形式上变得更加复杂,数额巨大。因此,加强刑事诉讼中财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应尽快提上日程。”魏对说:
魏还指出,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中作出的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没有经过其他机关的审查,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基本没有机会获得司法救济,甚至不如行政处罚提供的保护。“事前没有司法审查,事后没有权力划分,没有司法救济,相当于权利‘裸奔’,这是相当大的结构性缺陷。这次刑诉法修改,建议引入检察机关按逮捕程序审查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近日发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展望》一文称,修改模式不应采用以往的修改模式,而应选择法典化模式。
他认为刑事诉讼法具备了编纂的有利条件。首先,法典化具有部门法的综合性特征,而不是简单地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功能,刑事诉讼法符合法典的综合性特征。其次,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最早的一批立法,多年来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形成了配套的刑事诉讼规范体系。
在这方面,徐红亮认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编纂刑事诉讼法的条件和时机可能还不成熟。首先,民法典之所以能形成法典,是因为它有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基本法律,涵盖面很广,而现行刑事诉讼法还缺乏这样一系列法律作为支撑。其次,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审判实体化、证人出庭、二审程序纠错机制、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保护、电子数据鉴定等制度尚未成熟,不宜贸然进行刑事诉讼法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