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事变》剧情侵犯抗日将领冯钦哉名誉权?其后人15年两次状告西影厂
吉姆记者舒龙欢
视频剪辑舒龙欢
抗日将领冯钦载炸煤矿、枪杀少将、贿赂金条等电视剧,情节与历史不符?近日,在陕西Xi,冯钦宰的孙子冯吉宁向吉姆新闻(邮箱:jimu1701@163.com)讲述了他15年来的维权经历。
2007年12月,由Xi安电影制片厂拍摄的36集电视剧《Xi安事件》播出。冯吉宁认为剧中其祖父冯钦宰炸掉煤矿、枪杀少将、贿赂金条的情节构成了对冯钦宰名誉权的严重侵害。此后,冯吉宁起诉西营厂,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冯吉宁胜诉,西营厂登报道歉。
西影厂道歉10多年后,冯吉宁发现网上多家传媒公司播放的上述电视剧《Xi安事件》并未被删除。为了维护爷爷的名誉,冯吉宁再次开始维权。此后,他发现网上有侵权光盘,于是再次起诉西影厂。
冯吉宁收集的信息(高木记者舒龙欢摄)
冯吉宁说,他在诉讼中看重的不是赔偿多少钱,而是一个公正的说法和道歉。同时,他希望这个案件能起到警示作用。影视作品的情节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历史人物不能随意开玩笑,电视剧也不能瞎编。扭曲历史影响的不是一两代人。”
这一年,74岁的冯吉宁等人来到了终审。判决认定喜迎厂有过错,判令喜迎厂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冯吉宁精神损失费3万元。目前已经拿到了慰问金,还在等待第二次道歉。
抗日将领受贿贬低人格,后人状告西营厂。
据史料记载,冯钦载原是国民党军队的一名将领,早年曾入团追随孙中山..先后参加过辛亥革命、护国求元、北伐战争和抗日战争。1949年,他担任华北“剿总”副总司令,后傅在北平和平起义。
冯吉宁今年74岁。退休后,他专注于收集和研究有关冯钦载的资料。
冯吉宁和西营长的矛盾始于16年前。2007年12月,由西影厂拍摄的36集电视剧《Xi安事件》在中央电视台电视频道播出。
2008年,冯吉宁在Xi安看了该剧,认为其描述了冯钦宰炸毁煤矿、随便枪杀少将蒋天正、贿赂钱大钧某金条等情节,严重侵害了冯钦宰的名誉权。冯吉宁随后提起诉讼,要求西营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冯吉宁告诉记者,庭审中,他的代理律师出示了11本地方志和回忆录以及相关人员的信件,西营厂则出示了3份证据。
2008年8月5日,Xi安碑林区法院判决,上述三段关于冯钦宰的内容不能证明是历史事实,认定冯钦宰将军用金条贿赂钱大钧的情节贬低了冯钦宰的人格,侵犯了冯钦宰的名誉权,构成民事侵权。
最后,法院判决西影厂停止播出电视剧《Xi事件》中冯钦宰受贿的情节,在全国性报纸上为冯钦宰恢复名誉并消除影响,并向冯继宁赔礼道歉。
冯吉宁说,不久后,西营厂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
根据冯吉宁提供给记者的资料,喜迎厂曾在当地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电视连续剧《Xi事件》36集里关于国民党将军冯钦宰贿赂钱大钧的那一段被法院判定为贬低冯钦宰的人格,侵犯了冯钦宰的名誉。现在,我们将为冯钦宰将军恢复名誉,向其亲属赔礼道歉,并对这一情节造成的影响表示歉意。"
冯吉宁以为他和西营长的矛盾解决了。
西营厂曾登报道歉(受访者供图)
被侵权的电视剧再次获得播放权,各方开始一步步追究责任。
10多年后,冯吉宁再次发现了西营厂的侵权行为。
2019年,冯吉宁发现多家媒体公司在网上播放的Xi事件仍有部分侵权案例。其中,侵犯冯钦宰名誉权的内容未被删除。
冯吉宁告诉记者,他不知道网上播放的这些视频是哪里来的,有一次找了个网站播放,就留下了证据。为了保护爷爷的名誉,他又开始维权。
2020年12月,冯吉宁起诉国内某网络,称该网站在网络上播放的电视剧《Xi事件》构成名誉侵权。
诉讼期间,冯吉宁掌握了来龙去脉。2018年,西影厂将其制作的电视剧《Xi安事件》授权给霍尔果斯某传媒公司(简称“传媒公司”),上述网络从传媒公司处获得播放权。
Xi安碑林区法院审理此案后,于2021年8月作出判决,判令某网络在其视频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恢复冯钦宰名誉,并向冯吉宁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和诉讼费。某网络不服,向Xi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因某网播放的电视剧《Xi事件》获得传媒公司授权,某网向传媒公司主张侵权赔偿费用。
2022年2月,传媒公司与冯吉宁达成和解,传媒公司向冯吉宁支付和解款。收到和解款后,冯吉宁申请撤诉,不再追究某网络传媒公司在协议签订前播放电视剧《Xi事件》的法律责任。
同时,传媒公司在被某网站追责时,找到其授权的电视剧《Xi安事件》的版权方——西影厂,索赔侵权费用。西影厂与传媒公司约定,前款约定的赔偿等费用由西影厂承担。
于是,此事尘埃落定,某网撤回上诉,冯吉宁也撤回起诉。
冯吉宁讲述维权情况(记者舒龙欢摄)
发现侵权光盘在网上销售,将电影制作人告上法庭。
此后,冯吉宁认为西影厂已妥善处理此事,但后来他发现网上有电视剧《Xi事件》的侵权光盘。于是,他把西营厂告上了法庭。
在对西影电影制片厂提起的诉讼中,冯吉宁认为安电影制片厂藐视法律权威,知错不改。为了获取利益,故意继续传播,导致侵权范围扩大。西营厂认为,冯吉宁主张的事实已由西营厂赔偿,赔偿后未实施新的侵权行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当驳回冯吉宁的诉讼请求。
记者注意到,Xi市雁塔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冯吉宁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喜迎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冯钦宰名誉权。
一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冯吉宁不构成重复起诉。
Xi市雁塔区法院认为,冯吉宁诉讼的侵权人是网络。本案中,冯吉宁主张的侵权人不是播出方,而是电影制作方,即西影厂。所以不构成重复起诉。
冯吉宁告诉记者,虽然Xi市雁塔区法院认为喜迎厂对后续的再次侵权负有责任,但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称,Xi市雁塔区法院认为,传媒公司只有在授权其他方公开传播的情况下,才能降低冯钦宰名誉的社会评价,造成侵权损害结果。鉴于西影厂已实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冯吉宁单纯要求承担西影厂转让给传媒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15年维权要求“道歉”,希望能起到警示作用。
冯吉宁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冯吉宁向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今年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喜迎厂存在过错,责令喜迎厂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冯吉宁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记者注意到,终审判决与一审的争议焦点不同。Xi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喜迎厂是否侵犯了冯钦宰的名誉权,喜迎厂是否承担了侵权责任。
Xi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西影厂作为电视剧《Xi事件》的制片人和第一发行人,其生效判决确认的冯钦宰贿赂钱大钧金条的情节构成对冯钦宰名誉权的侵犯。西影厂在不删除剧情的情况下,将播放权转让给了传媒公司。
西影厂主张其转让转播权并未导致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传播。Xi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Xi安电影制片厂作为制作发行方,以向不特定人群传播该影视作品为追求,授权其他主体播放该影视作品,传媒公司授权其他平台播放贬低冯钦宰人格的侵权内容,导致冯钦宰社会评价降低。
西影厂转让转播权与各平台播出的侵权情节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且西影厂并没有删除侵权情节,而是对外转让了转播权,对此次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应当认为西营厂侵犯了冯钦宰的名誉权。
西影厂提供了冯吉宁与传媒公司的和解协议,内容包括“不再主张对霍尔果斯某传媒公司、某视频网站及其关联公司追究任何法律和行政责任”。
对此,Xi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电视剧《Xi事件》并非仅在某视频网站平台播出,而是在多个平台播出。其中,法院判决其他两家公司承担责任,是因为冯吉宁向两家公司发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两家公司在接到投诉后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都承担了未尽义务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代替西营厂承担。
Xi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能认定喜迎厂承担全部侵权民事责任。
12月12日,冯吉宁告诉记者,电视剧《Xi事件》播出已经16年了,他已经跑了15年,维护爷爷的名誉。”我看重的不是得到多少钱,而是如何得到一个公正的说法和一个‘道歉’。"
冯吉宁表示,目前西营厂已按法院判决支付他3万元精神抚慰金,但尚未“登报道歉”。他坦言,希望这个案子能起到警示作用。影视作品的情节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历史人物不要随意开玩笑,电视剧不要杜撰。“扭曲历史影响的不是一两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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