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入法治化新阶段,有效解决区域间合作难点
【/h/]界面新闻记者|张倩楠
【/h/]界面新闻编辑|刘海川
【/h/]2024年6月1日,《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入法制化新阶段。
【/h/]我国幅员辽阔,生态系统复杂多样,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巨大。生态补偿通过对按规定或协议进行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有助于解决“搭便车”现象,协调和平衡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效益区之间的利益。
【/h/]《条例》共6章33节,从三个方面进行补偿:一是纵向财政,即财政转移支付;二是区域之间的横向补偿,即流域和区域之间的政府间补偿;第三是市场机制补偿。生态保护补偿可采取基金补偿、对口合作、产业转移、人才培养、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h/]《条例》实施后,能有效解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原有的补偿内涵不清、补偿重点不够突出、相关主体协调难、奖惩乏力、补偿效率不高等问题。有利于促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之间的合作,促进对生态保护主体的正向激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陈海松向界面新闻介绍道。
【/h/]199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首次确立了生态补偿政策。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开展跨区域生态补偿试点”。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h/]不过,“这些政策都是引导性的,本来应该发挥很多作用,但效果不如条例。”5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委委员郭岚峰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过去许多地方的工作投入主要取决于政策的力度,“不作为”充其量是工作层面的批评,但《条例》颁布后,“不作为”是违法的。政策会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法规相对稳定,可以稳定生态保护参与者的预期。
【/h/]在实践层面,也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长江科学院水资源研究所所长许季峻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多省共治的难点在于上中下游的利益平衡。通常情况下,河流流域的自然资源禀赋差异较大,省市县的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利益协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谁来支付流域保护所需的资金;第二,如何协调环境保护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例如限制使用化肥和农药,以及给当地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谁来补偿。”
【/h/]“值得注意的是,颁布的条例可以有效解决区域合作的难题。”陈海松表示,新颁布的《条例》探索形成了“成本共担、利益共享、协同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格局,有利于增强各地区主体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合作。
【/h/]陈海松介绍,《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补偿协议的内容和事项,推动横向补偿规范化,鼓励、指导和推动生态效益区和生态保护区人民政府协商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财政和省级财政可对上下游、左右岸、主要支流和具有特别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提供指导和支持。《条例》将实践中流域地方政府间签订的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和涉及横向转移支付创新支付形式的试点成果法律化,有利于促进区域间横向生态补偿的规范化。
【/h/]此外,补偿标准如何计算也是难点之一。暨南大学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张捷教授此前告诉界面新闻,现有的生态补偿对象主要是水量和水质,但没有对流域内其他类型的生态系统进行生态补偿,包括森林、草原和湿地。理想的方式是对流域内各类生态资源进行系统、全面的补偿,但如何将不同类型的生态资源和生态服务单元归一化并以统一的维度估算相应的经济价值以建立补偿标准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
【/h/]对此,《条例》明确提出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制度。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司司长胡汉洲在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介绍,统计局多次征求部门和地方意见,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生态保护统计指标体系》。在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在《国家统计制度(试行)》中建立了生态保护补偿统计监测报告制度,将分散在各部门、各地区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纳入监测统计体系,初步建立了统一规范的生态保护补偿统计制度。
【/h/]“根据目前确定的指标体系,我们设置了3个方面32个监测指标,主要反映生态保护补偿的总体水平,以及各类补偿的规模和综合效果。”胡汉洲介绍,首先是财政生态保护补偿投入,这主要体现政府主导的财政纵向补偿和区域间横向补偿;二是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主要体现市场交易机制的进步和社会参与的绿色金融支持;三是生态环境效益,主要反映生态保护补偿的综合效果。目前包括森林、草原、大气环境、水环境、水土保持等5项环境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