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戴头盔骑电动车被撞,法院:对方减责10%
【/h/】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不戴安全帽不仅容易造成头部受伤,而且要对后果负部分责任。12月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终判决酌情减轻被告人熊某10%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案发当日,熊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北向南在路口左转时,与原告曲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曲某受伤。经交警部门确认,熊某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曲被医院诊断为右颞叶挫伤,外伤性硬膜下血肿。经鉴定,曲某因交通事故被认定为脑软化灶伴精神障碍,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活动略受限,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受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委托,对曲的血液进行了乙醇含量24.8mg/100mL的检测。
通州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曲某未佩戴安全帽,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帽的通告》等规定。,反映原告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未尽到注意义务,从而表明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故酌情决定减轻被告熊某1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
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电动自行车骑行者佩戴安全帽,既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也是保障交通安全的必要措施。虽然不戴安全帽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和认定,但并不意味着驾驶员完全不需要对损害后果负责。本案中,原告曲某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与其未佩戴安全帽有关,法院适当减轻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合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通讯员维利现代快报+记者颜俊臣
(校对:李凯波,编辑: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