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解读安徽医生给失足妇女看病获刑案:不管是否明知都不是犯罪
【/h/]乡村医生冯某某因拜访一名失足妇女,被以帮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近日,陈案判决书经律师在网上公布后,引发争议。
【/h/]冯某某的一审判决实际上已经发生了10多年。今年3月,由于一次法律从业者的业务交流,有人提到了冯某某的案件,迅速引发了法律和医疗从业者的热烈讨论。人们在网络平台上不断讨论此案,认为此案具有法律价值。
【/h/]判决书显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牟利,明知被告人郑某在湖州街道何家村开设休闲店,且老板不方便管女子卖淫,让其外出看病。他仍然服从妓女的命令和安排,多次为这些无证妇女上门服务,对组织卖淫活动起到了辅助作用。最终,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h/]本案被告人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综合评估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受他人指使为失足失足妇女上门看病,为他人成功组织卖淫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浙江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h/]据《南方周末》报道,冯某某回忆说,他是安徽六安人,10多年前在当地一个村卫生室当村医。和当时很多类似的村医一样,他们没有自己和地方的执业许可证。2008年左右的一天,浙江一家休闲商店的老板李某华突然打来电话,说店里的一名服务员生病了,让他过去看看。
【/h/]后来,李某华及其开休闲店的亲友多次上门为冯某某“女服务员”看病。时间长了,冯某某也猜到了这家做表面按摩和洗脚的店应该做什么“不公平交易”但他不想报案或报警。一方面,他觉得作为一名医生,他不需要问病人自己的身份是什么;另一方面,他自己仍然是一个先锋。黑诊所& quot是的,身份的合法性也有问题。2011年5月底,冯某被杭州警方抓获。
【/h/]今年3月,南京刑事辩护律师付世峰在该微博中表示,对冯某某的判决是“一个非常典型的错案,定性分析错误,(冯某某)是否获利属于本质上对社会无害的中立帮助行为”。
【/h/]一些律师还写道,“鲁只是因为懂医学知识才被临时请来治疗的,他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他的目的是治疗疾病和履行医生的职责。因此,他不能被视为共同犯罪...如果这种行为被评定为犯罪,那么为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身体检查和治疗的医生是否也构成犯罪?涉嫌犯罪的人生病时没有治疗权是真的吗?
【/h/]据媒体报道,本案被告的代表表示,他是该案的最后一名被告,他的律师在庭审中表示不认罪。"律师说,如果医生的行为有罪,那么根据这一逻辑,那条街上所有为失足妇女提供盒饭的餐馆都有罪为什么不逮捕他们并审判他们?"经纪人说。
【/h/]但也有网友表示,在长期被胁迫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女性可能会试图通过自伤的方式逃离,妓女没有去正规医疗机构是出于维护生产工具的考虑,而不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和害怕暴露。医生到诊所就诊客观上削弱了女性自救的可能性,有助于组织者继续控制女性。
【/h/]对此,湘潭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黄明儒表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早就将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与组织卖淫的共犯行为分开,单独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使原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行为得以行为化,原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者不再是共同犯罪,而可以入罪。
【/h/]根据《刑法》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包括男子在内的妇女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
【/h/]黄明如认为,另一方面,帮助组织卖淫也不能过于一概而论,不能一概而论所有的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帮助行为取决于行为本身是否具有组织卖淫的直接处理行为,而不是日常处理行为。
【/h/]黄明如认为,村医看望失足妇女,无论是否知情,都不应被视为犯罪。医生看病是正常的职业行为,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正常的就医权利。如果冯某某明知对方在对方从事不正当职业,有举报的义务,但不举报不等于犯罪。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明知而不报构成犯罪,如果没有这种规定,则必须是“事前串通”。
【/h/]截至目前,杭州中院和浙江高院均未对此案作出回应。冯某某本人表示,因为监狱也坐过,事情已经过去很多年了,他不想再提起这件事。现在唯一担心的是他的犯罪记录将来可能会影响孩子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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