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不守规矩,保康县一职务侵占犯被撤销缓刑,押送看守所收监!
极端新闻记者欧阳周智慧肖磊
缓刑是为了帮助犯罪情节轻微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积极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然而,有些人只是尽力抵制监管,其后果将不可避免地是再次将自己送入“高墙”。3月11日,根据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公安局撤销对即将执行完毕的罪犯陶某的缓刑,并将其送入保康县看守所收监,重新执行原判刑期一年九个月。
保康警方正在执法。
51岁的陶某是襄阳市樊城区人,现住保康县城关镇,在保康从事养殖业。2020年10月10日,陶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保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移送起诉。2021年7月28日,保康县人民法院对陶某职务侵占案作出刑事判决,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交付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内,陶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未依法离开居住地,并向社区矫正机构发送虚假定位短信。活动轨迹显示,陶某多次往返老河口、宜城、南漳、谷城、襄阳等地,擅自前往恩施某旅游景点。保康县社区矫正机构已向陶某下达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但陶某仍不改正。
2024年1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社区矫正条例》的规定,保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保康县人民法院撤销陶某的缓刑,改为实刑。2024年2月,保康县人民法院以(2024)鄂0626刑初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2021)鄂0626刑初1号刑事判决,将陶收监执行,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刘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