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买“恋爱险”,结婚后理赔近万元遭保险公司拒绝,法院怎么判?|局外人
界面新闻记者|吕文琪
界面新闻编辑|江一曼
曾经风靡一时的爱情保险怎么了?最近,北京金融法院公开的一个案例揭示了这种在线名人保险理赔的困难。
案例显示,刘先生于2018年3月6日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爱情险,保费为495元。双方合同约定,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年内,被保险人与其情人首次在民政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结婚证的,保险人给付结婚贺礼人民币9995元。
2022年12月5日,刘先生根据合同约定向某财产保险公司申请赔偿。2023年2月8日,某财险公司理赔,上面写着:“您的理赔金额9995元已受理,预计赔付时间1-7个工作日”。当日结案,但索赔金额9995元仍未收到。
2023年5月19日,刘先生不服和解结果,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依法支付其保险赔偿金。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相关财产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消费者保险赔偿金9995元。
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这起案件是2023年备受关注的安心财险爱情保险案。
该案一审时,安心财产保险公司主张爱情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关系,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范围。恋爱关系不具有中国法律认可的正当利益。这种保险限制了被保险人和心上人恋爱登记结婚的时间,是一种投机风险,违反了国家法律对婚姻自由的规定。
一审法院指出,爱情作为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关系,不是法律所认可的正当利益。且原保监会已将该类保险产品下架,刘先生与安心财产保险公司签订的爱情保险合同无效,驳回刘先生要求安心财产保险公司支付婚礼赔偿金9995元,安心财产保险公司应退还刘先生已支付的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但刘先生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将案件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作为财产保险在监管部门备案,其保险条款也明确约定保障内容为筹备婚礼的费用。涉案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并非“恋爱关系”,而是筹备婚礼可能产生的财产相关利益,属于法律认可的法益。
监管机构责令产品停止使用,是监管范围内的评价,不一定导致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恋爱关系中的任何一方,通过购买保险产品,为未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时可能产生的费用预设经济保障,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不影响公序良俗。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据了解,“爱情保险”在2016年和2017年非常流行,受到热恋中的年轻情侣的青睐,成为情人节最畅销的产品。当时,多家保险公司相继打出爱情牌,推出“爱情险”、“婚姻险”等类似的爱情保险,保费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这些险种都有结婚期限限制,通常要求从购买保险之日起3年、13年内结婚的人才能获得理赔。除了现金,还有其他形式的支付,如钻石和玫瑰。
2017年初,原保监会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规定不得开发无法律认可的合法利益、无实质意义、无炒作概念的噱头产品。此后,“婚姻险”、“爱情险”等打着爱情名义的保险产品逐渐退出市场。
界面新闻注意到,同样投保了爱情险,却无法在社交平台获得保险赔偿的投保人不在少数。根据网友曝光的信息,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要求提供结婚证、婚礼筹备发票、购买婚房信息等详细凭证。但即使提供了相关资料,部分投保人的理赔仍停留在“理赔审核”阶段,至今未获得理赔;部分投保人通过了审核,但钱还没有到账。
此案涉及的安心财险因为之前踩过P2P,所以问题重重,业务停滞。2020年四季度起,安心财险偿付能力开始不达标。之后,安心财险经营状况急剧恶化,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暂停其受理车险新业务、限制高管薪酬、责令其增资等。尽管如此,三年多过去了,公司的情况并没有改善。
截至2024年一季度,安心财险综合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874.1%,综合风险评级为D,净资产为-7.27亿元,净亏损439万元,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