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 法院判决女方返还20万元
【/h/]2019年,陆先生与黄女士相恋,开始谈婚论嫁。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陆先生将个人收入交由黄女士管理,并多次转账给他。但到了2023年,由于长期分居,两人感情出现裂痕,最终导致分手。分手后,陆先生要求黄女士返还彩礼性质的款项,共计108万余元。
7月9日,深圳政法委官方微信号通报了这起案件。法官在审理该案时指出,陆先生在恋爱期间共向黄女士转账301938元,其中部分款项确实具有彩礼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陆先生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钱款属于彩礼范畴。当婚姻目的不能实现时,他有权要求返还。
法官还指出,陆先生为增进双方感情而支付的钱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黄女士账户向外人转账等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考虑到黄女士在同居期间曾做过宫外孕流产手术,法院判决黄女士酌情返还陆先生20万元。
(责任编辑:鲁忠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