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9人获刑,陪侍者最小仅13岁
近年来,一些娱乐经营者为了多卖饮料,促进客人消费,将魔爪伸向未成年人,以“有偿陪侍”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3起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护典型案件,9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2年3月12日,毛、高、杨在无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王的房屋开办“枣阳某音乐会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为提高音乐厅盈利,毛组织郭某某、高某某、等人以工资高、工作轻松为由,招募女性未成年人到音乐厅陪酒,并负责相关培训、考勤管理、工资发放等工作。音乐厅营业期间,招募了多名女性未成年人在俱乐部陪酒,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3岁。
枣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高某某、郭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组织行为,妨害社会秩序,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分别被判处1年至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h/]在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本市某营业性音乐酒吧经营者谢某某、酒吧经理为提高KTV经营效益,明知高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等人为未成年女性,仍组织其在音乐酒吧内进行有偿陪侍,按照150元/小时收取,从中获取30元/小时提成,并管理、组织女性未成年陪侍。
值得注意的是,有偿陪读的不仅仅是女性。
2023年6月以来,金某某、杨某某、葛某某先后租赁枣阳市当地两家KTV从事娱乐场所经营,分别以金某某、杨某某为负责人,葛某某为行政总监。
KTV开业后,先后招募颜某某、支某某、关某某、高某某、等多名男性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服务,获取高额收入。
枣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构成本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上述三起案件中,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无经验、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的特点,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活动,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范畴。依法可以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办案法官提醒,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家长要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加强家庭教育和沟通,发现不良行为及时控制,督促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切实增强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侵害。
消费者遇到以营利为目的的陪护活动,特别是未成年人有偿陪护,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营造未成年人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