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电诈分子提供手机卡获刑三年,警方提醒:提供信用卡、手机卡等帮助构成共同犯罪
吴昌华,一个目光极端的记者。
通讯员冯伟维伦
一名男子加入境外诈骗分子组建的聊天群,接单提供手机卡进行诈骗。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1月27日,办案民警介绍案情时提醒,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渠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构成共同犯罪。
李被送到看守所办理此案。民警介绍,2023年4月的一天,家住汉阳的康女士突然收到“领导”发来的信息,称给她转了一笔钱,让她帮忙代转。“领导”发给她一张转账截图,但表示钱会延迟到账。康女士信以为真,按照“领导”的要求多次转账。后来,她发现自己被骗了,赶紧报了警。接到报警后,武汉市反诈中心立即启动紧急止付程序,成功拦截198万余元。
案发当日,武汉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与汉阳区分局成立联合专班开展侦查。当晚,非法出借电话卡的犯罪嫌疑人吴某在黄冈市落网。经过突击审讯,吴某供认他在一个聊天群里接受了一个“任务”,并“借出”两张手机卡,从中获利1900元。
警方对该聊天群进行了调查,锁定群主李某在河北省邯郸市。调查发现,李某在群内发布远程控制手机操作教程,并通过红包形式向非法出借电话卡的卡主支付报酬。2023年5月17日,警方赶赴邯郸市将李某抓获归案,并于次日将其刑事拘留。
经审讯,李某交代,2023年3月,他加入了一个由境外电诈人员组建的聊天群,接受任务后“转包”。涉案金额达数万元,我获利2000余元。2023年6月21日,李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向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李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积极参与组织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帮助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虚假信息,并通过远程操控,诱导被害人以非接触方式交付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予以严惩。
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综合考虑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其自愿认罪、自愿退赔的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办案民警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他人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处理。因此,李某在网上接单“做任务”,构成诈骗罪。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